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43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邦機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家慶翁靜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萬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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