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91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美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計算自民國94年9月24日至95年6月16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若干,如請求標的逾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截至95年6月16日止債權金額778,787元,請釋明依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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