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549號聲請人 鄒瑞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 宋承晧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明定:本院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者,得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此項聲請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為之;本院各庭受理前開聲請,認為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聲請人向本庭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自非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文賢法官陳毓秀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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