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319號債權人 簡雲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顏麗貞陳明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事項中新臺幣伍拾萬元本票利息自108年1月「2
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與附表利息起算日108.1.12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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