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17號原告 蘇渝鈞 被告 余文樂
吳柏葳 劉家偉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2年度金訴字第57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黃美綾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