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訴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6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鼎凱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77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410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被告是否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