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聲請人 張美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如有本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三、請具狀特定本件聲請公示催告本票之票據資料(附表內容應包含發票人、發票日、受款人、付款地、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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