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專訴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育哲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楊聖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本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林欣蓉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