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297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徐栢蒼 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 律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辛忠城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賴昱亘 律師 謝明澂 律師 陳昱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蔡孟珊
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陳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