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1號原告 李春生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告 翁明志
趙釗英
陳彥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