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 陳佳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智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20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