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67號
108年度聲字第668號108年度聲字第669號108年度聲字第670號108年度聲字第671號108年度聲字第672號108年度聲字第673號108年度聲字第674號108年度聲字第675號108年度聲字第676號108年度聲字第677號108年度聲字第678號108年度聲字第679號108年度聲字第680號108年度聲字第681號108年度聲字第682號108年度聲字第683號108年度聲字第684號108年度聲字第685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108年聲字第667至685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1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公示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卷附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薛嘉珩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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