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凌偉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凌偉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凌偉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法律之修正屬純文字修正者,非屬法律之變更,即無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將原第9款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刪除,並將原第10款規定,移列為第9款,及將「第九款」之文字相應修正為「前款」,惟鑑於修法理由係因沒收之法律性質已不再定性為刑罰,故無所謂數罪併罰之問題,及原第10款僅係款項位置移動與純文字修正,對受刑人而言,均無有利、不利情形,揆諸前開說明,毋庸依同法第
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裁判時法。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同種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23部分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4至25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至23之罪關於有期徒刑部分固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
104年度上訴字第13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確定(附表編號22併科罰金部分業已執行完畢);附表編號24至25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馬簡字第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惟揆諸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前開各罪之應執行刑。準此,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各罪之犯罪時間非距甚長,與其對於法秩序之輕率態度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許致愷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號│││├──────┬─────┼─────┬─────┤易科罰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之案件│├─┼────┼────┼────┼──────┼─────┼─────┼─────┼────┤│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2年12│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防制條例│15年2月│月20日17│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30分許│字133號│││││├─┼────┼────┼────┼──────┼─────┼─────┼─────┼────┤│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2年12│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防制條例│1年10月│月9日20│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15分許│字133號│││││├─┼────┼────┼────┼──────┼─────┼─────┼─────┼────┤│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1│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防制條例│1年10月│月30日22│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30分許│字133號│││││├─┼────┼────┼────┼──────┼─────┼─────┼─────┼────┤│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1│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防制條例│1年│月7日1│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43分許│字133號│││││├─┼────┼────┼────┼──────┼─────┼─────┼─────┼────┤│5│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2年12│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防制條例│1年10月│月17日14│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4分許│字133號│││││├─┼────┼────┼────┼──────┼─────┼─────┼─────┼────┤│6│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1│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防制條例│1年10月│月19日21│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4分許│字133號│││││├─┼────┼────┼────┼──────┼─────┼─────┼─────┼────┤│7│藥事法│有期徒刑│103年1│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1年2月│月25日21│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17分許│字133號│││││├─┼────┼────┼────┼──────┼─────┼─────┼─────┼────┤│8│藥事法│有期徒刑│103年1│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1年2月│月27日0│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11分許│字133號│││││├─┼────┼────┼────┼──────┼─────┼─────┼─────┼────┤│9│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2│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防制條例│1年10月│月15日22│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13分許│字133號│││││├─┼────┼────┼────┼──────┼─────┼─────┼─────┼────┤│10│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2年12│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防制條例│1年10月│月23日17│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25分許│字133號│││││├─┼────┼────┼────┼──────┼─────┼─────┼─────┼────┤│1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2│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防制條例│1年10月│月3日14│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10分許│字133號│││││├─┼────┼────┼────┼──────┼─────┼─────┼─────┼────┤│1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1│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防制條例│7年8月│月1日12│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44分許│字133號│││││├─┼────┼────┼────┼──────┼─────┼─────┼─────┼────┤│1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1│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防制條例│15年2月│月21日11│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52分通│字133號│││││││││話後某時││││││││││許││││││├─┼────┼────┼────┼──────┼─────┼─────┼─────┼────┤│1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1│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防制條例│15年2月│月26日23│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5分通│字133號│││││││││話後某時││││││││││許││││││├─┼────┼────┼────┼──────┼─────┼─────┼─────┼────┤│15│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1│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防制條例│15年2月│月29日15│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40分通│字133號│││││││││話後某時││││││││││許││││││├─┼────┼────┼────┼──────┼─────┼─────┼─────┼────┤│16│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2│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防制條例│15年2月│月3日13│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51分通│字133號│││││││││話後某時││││││││││許││││││├─┼────┼────┼────┼──────┼─────┼─────┼─────┼────┤│17│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2│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防制條例│15年2月│月6日15│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57分許│字133號│││││├─┼────┼────┼────┼──────┼─────┼─────┼─────┼────┤│18│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2│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防制條例│15年2月│月18日18│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25分通│字133號│││││││││話後某時││││││││││許││││││├─┼────┼────┼────┼──────┼─────┼─────┼─────┼────┤│19│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2│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防制條例│15年2月│月24日20│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42分許│字133號│││││├─┼────┼────┼────┼──────┼─────┼─────┼─────┼────┤│20│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2│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防制條例│15年2月│月25日17│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15分許│字133號│││││├─┼────┼────┼────┼──────┼─────┼─────┼─────┼────┤│2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3│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防制條例│7月│月21日21│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許│字133號│││││├─┼────┼────┼────┼──────┼─────┼─────┼─────┼────┤│22│槍砲彈藥│有期徒刑│97年間某│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刀械管制│10月,併│日起至│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條例│科罰金新│103年3│字133號││││││││臺幣4萬│月24日15│││││││││元,罰金│時50分許│││││││││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23│恐嚇危害│有期徒刑│103年3│高雄高分院│104年4月│同左│104年5月│否│││安全│7月│月22日2│104年度上訴│22日││21日││││││時5分許│字133號│││││├─┼────┼────┼────┼──────┼─────┼─────┼─────┼────┤│2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3│澎湖地院109│109年7月│同左│109年9月│是│││防制條例│3月│月24日15│年度馬簡字第│27日││5日││││││時50分許│64號│││││├─┼────┼────┼────┼──────┼─────┼─────┼─────┼────┤│25│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年3│澎湖地院109│109年7月│同左│109年9月│是│││防制條例│2月│月24日15│年度馬簡字第│27日││5日││││││時50分許│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