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12日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1日以96年度簡字第2716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61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96年6月2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