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1號
96年度訴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發枝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2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張嘉芬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