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47號聲請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前揭身分證明文件應能證明或應能釋明與已聲明繼承之被繼承人間之關係,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