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 李君璇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 律師被告 張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第1項訴之聲明前段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兩造簽訂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兩造約定系爭不動產之價金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故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0萬元;另第1項訴之聲明後段請求被告應給付違約金738,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應與訴之聲明前段合併計算,且違約金係屬上開訴之聲明前段之附帶請求,不予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洪凌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