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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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陳秀蓁 送達代收人 汪銀夏 被告 林榮堂
林吳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嘉交簡字第2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陳嘉臨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柯于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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