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林劉 欸(兼 林天賜 之承受訴訟人)原告 林聰霖 (兼林天賜之承受訴訟人)原告 林永勝 (兼林天賜之承受訴訟人)原告 林水富 (兼林天賜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吳和憲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易字第21號吳和憲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林天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林天賜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原告林劉欸、林永勝、林聰霖、林水富為繼承人乙節,有戶籍謄本為憑,並已依法就原告林天賜部分聲明承受訴訟。經審酌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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