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04號聲請人 王朝明 代理人 劉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江尾 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裁全字第64號假處分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處分執行所受之損害,曾提供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67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假處分事件業經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並撤回假處分執行而終結,且聲請人復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處分裁定、提存書、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執行處函、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二、經本院調閱上開擔保提存卷、106年度取字第651號取回提存物卷審核結果,聲請人已於民國106年4月25日領回上開30萬元之擔保金,有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於上開取回提存物卷宗可稽,茲本件聲請人既已取回擔保金,本院即無從再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