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9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9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91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倪啟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顯琨
一、債務人倪啟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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