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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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09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楣
邱俊誠
劉懿葦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陳佳楣於民國109年3月25日0時55分許,騎乘車牌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南市中西區府前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亦應注意不得行駛禁行機慢車道,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視距良好、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無障礙物等一切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未注意車前狀況,行駛禁行機慢車道,適有劉懿葦駕駛車牌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搭載邱俊誠,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臨時停車,本應注意停車時不得佔用車道,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逕行將前開車輛停放在車道上,嗣邱俊誠下車並徒步沿臺南市中西區府前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欲穿越府前路2段,本應注意行人穿越道路時,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且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穿越道路,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行走行人穿越道,貿然穿越雙黃線道路,未注意左右來車,陳佳楣騎乘上開機車見狀煞避不及,不慎撞擊邱俊誠,邱俊誠因而受有左側第7至10節肋骨閉鎖性骨折、左側胸背部擦挫傷、左手肘擦傷、頭部外傷之傷害;陳佳楣受有右手肘擦傷、右膝擦傷、右足踝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陳佳楣、邱俊誠、劉懿葦上開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佳楣對被告邱俊誠、劉懿葦提告過失傷害;告訴人邱俊誠對被告陳佳楣提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審查認被告3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佳楣於109年12月15日民事調解成立後當場撤回對被告邱俊誠、劉懿葦之告訴;告訴人邱俊誠亦撤回對被告陳佳楣之告訴,有本院109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400號調解筆錄1件、刑事撤回告訴狀2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紀芊宇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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