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696號原告 王偉平 被告 高杰鴻
沈秀藐 上列被告2人因本院109年度金易字第1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林勇如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温偲含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