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4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文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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