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 蔡賢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舜股事務官陳淑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