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50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吳振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吳振財(下稱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信用卡債務,然相對人繳款本息至96年3月22日後,即不為履行。
嗣聲請人索催良久,仍遭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2384元,且按兩造當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且如有遲延繳款者則加計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償還前開本息。
(二)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信用卡申請書與約定條款。2.帳務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夏進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75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振財│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2384元││日起││9││││├──────┼──────┼───────┤││││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年息百分之20│││││96年3月23日│日止││││││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振財│自96年3月23│至108年8月31│按月計收違約金│││2384元││日起│日止│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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