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26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債務人 謝宗翰 (原名 謝逢選謝政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⑴647,947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⑵171,921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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