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36號聲請人陳 吳靜美 代理人 簡琴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7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沈靜琦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陳吳靜美 │46,370元│HD0000000│103年12月1日││││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2│沈靜琦│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陳吳靜美│46,370元│HD0000000│104年1月1日││││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3│沈靜琦│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陳吳靜美│46,370元│HD0000000│104年2月1日││││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4│沈靜琦│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陳吳靜美│46,370元│HD0000000│104年3月1日││││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5│沈靜琦│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陳吳靜美│46,370元│HD0000000│104年4月1日││││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6│沈靜琦│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陳吳靜美│46,370元│HD0000000│104年5月1日││││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7│沈靜琦│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陳吳靜美│46,370元│HD0000000│104年6月1日││││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8│沈靜琦│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陳吳靜美│46,370元│HD0000000│104年7月1日││││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9│沈靜琦│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陳吳靜美│46,370元│HD0000000│104年8月1日││││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10│沈靜琦│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陳吳靜美│46,370元│HD0000000│104年9月1日││││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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