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1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被告 賴煥財
賴煥銘 賴煥振 賴政國賴文枝 賴麗雲 賴漢恩 何紹堂 張何月美 邱光明 邱鑫堂 邱光華 邱桂梅邱寶妹 邱桂珠 邱瑞珠 何在秋 何振暘 何瑞珍 賴柑妹葉玉香 湯如潮 湯訪賢 湯為城 湯素楣 湯文仁 湯文奇 湯文邦 李湯月明 湯月霞 范超達范瑞娥 黃范秀貞 范秀娥 范秀滿 邱圓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未於起訴狀內檢附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已稅證明書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以供本院核對其起訴是否合法,蓋因本院無從由原告起訴之資料內知悉:(一)各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二)原告是否以被繼承人 賴阿七 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原告起訴所附之不動產登記資料,係民國97年間者,距今已近5年,原告所列之被告,其中是否有死亡而致再轉繼承之情事,仍需原告提出各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以資核對);(三)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土地,是否有重劃、合併、逕為分割、遭受徵收等地號變更或所有權變更等情事;(四)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土地,是否已經裁判分割或協議分割;(五)應核算之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為此,本院於民國(下同)10
2年1月15日通知原告於該通知送達次日起10日內補正,而該通知已於102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案卷第31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前開說明,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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