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1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被告 賴煥財
賴煥銘 賴煥振 賴政國 劉 賴文枝 賴麗雲 賴漢恩 何紹堂 張何月美 邱光明 邱鑫堂 邱光華 邱桂梅 劉 邱寶妹 邱桂珠 邱瑞珠 何在秋 何振暘 何瑞珍 賴柑妹 湯 葉玉香 湯如潮 湯訪賢 湯為城 湯素楣 湯文仁 湯文奇 湯文邦 李湯月明 湯月霞 范超達 覃 范瑞娥 黃范秀貞 范秀娥 范秀滿 邱圓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未於起訴狀內檢附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已稅證明書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以供本院核對其起訴是否合法,蓋因本院無從由原告起訴之資料內知悉:(一)各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二)原告是否以被繼承人 賴阿七 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原告起訴所附之不動產登記資料,係民國97年間者,距今已近5年,原告所列之被告,其中是否有死亡而致再轉繼承之情事,仍需原告提出各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以資核對);(三)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土地,是否有重劃、合併、逕為分割、遭受徵收等地號變更或所有權變更等情事;(四)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土地,是否已經裁判分割或協議分割;(五)應核算之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為此,本院於民國(下同)10
2年1月15日通知原告於該通知送達次日起10日內補正,而該通知已於102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案卷第31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前開說明,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