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國威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9年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國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國威因侵占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9年10月。受刑人於104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國威前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7月29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25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共7罪)、4月(共8罪)、5月(共2罪)、4月、4月、3月、9月,除所涉業務侵占罪部分(即有期徒刑9月部分)因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案件而確定在案外,其餘部分則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72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9月11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417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7月、7月(共2罪)、5月(共6罪)、4月(共2罪),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3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③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4月21日以
103年度易字第671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共6罪)、3月(共3罪)、5月、3月確定;④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
105年4月27日以105年度簡字第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3月、5月、4月、4月,並經本院於105年11月5日以105年度簡上字第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揭①至④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241號抗告駁回,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374號再抗告駁回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嗣受刑人於104年12月15日入監服刑,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4月10日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足憑。
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