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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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他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他字第209號聲請人 劉承先 相對人元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緣多福資產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