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世章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
7月17日109年度聲字第5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抗告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者,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此觀同法第419條準用第351條第
1項規定即明。而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抗告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抗告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即不得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雖監所長官即日將抗告書狀轉送法院收文,因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可言,其抗告仍屬已經逾期(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賴世章,因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以109年度聲字第502號裁定後,因受刑人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故本件刑事裁定正本經囑託受刑人因案在監執行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監所長官,於109年8月3日送達予受刑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是該裁定既於109年8月3日已合法送達,則本件自應以抗告人收受裁定書該日之翌日即109年8月4日起算5日抗告期間,應於109年8月10日(遇假日順延至上班日)屆滿,抗告人卻延至109年9月1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本件抗告狀,抗告顯已逾期,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