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 石許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秀盆 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7800號),惟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查報原告石許却與 許鴻 由間,有無親屬關係?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