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532號債權人丙○○
66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債權人丙○○、甲○○係分別或共同對債務人乙○○
○請求?金額為多少?㈢補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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