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164號聲請人 黄小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省 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省貳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到期日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如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林省貳(住彰化縣○○鄉○○路○段○○○○○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至今仍未補正,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本票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116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6年1月1日│160,000元│107年8月1日│TS086279│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