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105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戊○○
      壬○○
被   告 乙○○
      丙○○
      甲○○
      丁○○
      己○○
      癸○○
      辛○○
      庚○○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乙○○負擔新臺幣壹佰壹拾貳元,
被告丙○○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伍元,被告甲○○負擔新臺幣壹
佰柒拾柒元,被告丁○○負擔新臺幣壹佰壹拾陸元,被告己○○
負擔新臺幣壹佰壹拾貳元,被告癸○○負擔新臺幣陸拾伍元,被
告辛○○負擔新臺幣捌拾柒元,被告庚○○負擔新臺幣柒拾陸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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