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惟彥
施淨文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葉慶人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11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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