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8號原告甲○(AB000-A112264)(姓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之母(AB000-A112264A)
甲○之父(姓名、住所詳卷)被告A男(姓名、住所詳卷)
吳○輪即私立○○○文理美語短期補習班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1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陳建宇法官姚佑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