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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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香如選任辯護人楊玉珍律師被告吳崇岳選任辯護人 蔡嘉容 律師
呂秀梅 律師被告 王慶財 選任辯護人 陳政佑 律師
葉玲秀 律師被告 張申生 選任辯護人 張育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 黃文進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