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66號聲請人SherriCreveling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美商百森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相對人美商百森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2月1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伊於109年10月30日就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已於110年3月31日清算完結,爰依法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且相對人總公司董事會決議指派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該所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誤,並有相關資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