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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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受刑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執聲字第
97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盧姝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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