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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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674號債權人 向俐樺 住○○市○○區○○路○段00號12樓之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3年4月1
日」?㈡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㈢提出 洪坤仁 為洪○士監護人之釋明資料。(如監護宣告影本)㈣提出違約金40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㈤確認洪坤仁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抑或僅為洪○士之監護人?如
為本件債務人,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