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682號債權人 陳清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文展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本件債務人業已出境並為遷出國外登記,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