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1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俞勝雄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62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俞勝雄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之「預扣第1期利息14000元」部分,補充為「預扣第1期利息14000元(換算年利率為百分之168)」,及同欄第11、12行之「104年6月15日下午3時50分許」部分,更正為「104年6月16日下午3時50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俞勝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有犯罪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因貪圖不法利益,乘被害人需款週轉急迫之際貸予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剝奪經濟上之弱者,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並使被害人之週轉更加困難,所為殊屬可議。惟念及其於犯罪後能坦承犯行,向被害人收取利息之手段尚屬和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係檢察官於偵查中經與被告為量刑協商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項之規定求刑,本院並依該請求而為科刑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顏麗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