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監宣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監宣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監宣字第10號聲請人王○○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產清冊切結書」,且須由監護人即聲請人王○○簽名或蓋章。
二、聲請狀應填寫陳報人即監護人及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姓名。
三、請完整填寫財產清冊之各欄位(不可空白,可填寫如附件、無、不知或不詳;存款及車輛屬於動產),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簽章。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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