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02號聲請人 陳嘉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鴻達國際有限公司張世欣鑫顥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垣靜許瑜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提出相對人鴻達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鑫顥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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