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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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權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權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傅權榮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為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編號2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併科罰金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肇事逃逸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有期徒刑6月││││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5月3日│108年6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586號│字第9966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朴交簡字第│109年度交訴字第26│││實││290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24日│109年4月27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朴交簡字第│109年度交訴字第26│││判││290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11日│109年6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62號│字第2069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