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種子壹佰參拾伍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查獲大麻種子155顆,因查無涉嫌人,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簽結在案。惟扣案之大麻種子155顆,俱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亦查無其他犯罪嫌疑人時),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因屬無主之違禁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單獨予以宣告沒收。
三、經查,財政部臺北關稅局於民國107年7月16日執行郵務檢查時,查獲寄自瑞士之郵件內含有大麻種子155顆,經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犯罪事實,而以
107年度他字第7762號予以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附卷可憑。而本件扣得之種子155顆經送驗後,鑑驗機關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18顆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種子照片、法務部調查局107年8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9980號鑑定書(見107年度他字第7762號卷第22至25頁)存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種子均為具有發芽能力之大麻種子無訛,俱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之。是聲請人就扣案未經發芽試驗之135顆大麻種子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送驗耗損之20顆大麻種子已檢驗用罄(詳上開鑑定書備考欄第一項所載),該違禁物既已滅失,無從宣告沒收,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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