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596號原告 鄭裕綿 被告 張思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0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思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402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參,揆諸前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附件:原告附民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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