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33號債權人 陳美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武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重複聲請支付命令原因理由為何?(聲請人先前
業已對相對人聲請就系爭本票11紙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經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350號裁定准許確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廖日晟